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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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二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四一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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