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
七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
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簡易判決處刑書中犯罪事實欄內關於「YONA
RNI」之記載應更正為「YUNARNI」、「在上址為警查獲」之記載應更
正為「甲○○於未為警發覺之前,至台中市警察局外事課自首犯罪,並表示願接
受裁判」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
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
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