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秩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四二三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七月五日中分二社維字
第五一三四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拘留參日。
扣案之新台幣貳仟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下午八時十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區○○路一段一七六號「原宿大飯店」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 林建凱 姦宿,代價新台幣二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林建凱之證述。
(三)扣案之新台幣貳仟元足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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