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三一三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本院九十年度票字第一0六六號民事裁定,命原告給付被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原告簽發,發票日均為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九月十日,
票號分別為TS三五一九0九、TS三五一九一三號,到期日均為八十八年十二
月三十日之本票二紙,票面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共計二百萬元之
本票被告持以向鈞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唯兩造間並無借貸關係存在,亦無其他
任何原因關係存在,被告以系爭本票聲請強制執行,係屬無據,且有害原告之權
益,故請求確認系爭本票之金額及利息之債權不存在等語。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九十年度票字第一0六六號民事裁定,經核與原
告主張相符,被告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