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28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二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
第二五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塑膠分裝袋(內含安非他命殘渣)貳包,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玻璃球管壹
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曾分別於八十八年、八十九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均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分
別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
第六一二七號、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一二一號處分不
起訴確定在案。詎甲○○猶不知悔改,於八十九年四月中旬某日,在其台中縣東
勢鎮本街二三一號住處,以將安非他命置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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