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裁定 97年度斗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7月4日北警分偵字第097001133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台幣陸仟
元。
扣案之強力膠(富士牌接著劑)壹條、使用過塑膠袋壹個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民國97年6月30日上午11時48分許,在彰
化縣○○鎮○○路○○○巷○○號旁,以將強力膠放入塑膠袋內
用力搓揉後,再用口吸入其氣味之方式,吸食煙毒或麻醉藥
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隨即經警查獲,並扣得被移送人
所有供吸食使用之強力膠(富士牌接著劑)一條及已使用過
的塑膠袋一個。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自白不諱,並有前
開扣案物品及其照片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第45條第2項、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簡易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