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屏簡字第10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6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參仟參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列之
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就學貸款借據影本、放出查詢單及利率沿革一覽表等件
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附表:
┌────┬───────┬───────┬────┬───────┐
│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
││(新台幣: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
│1│5,901│96年8月1日│6.375│96年9月2日│
├────┼───────┼───────┼────┼───────┤
│2│27,680│同上│3.175│同上│
├────┼───────┼───────┼────┼───────┤
│3│23,680│同上│2.925│同上│
├────┼───────┼───────┼────┼───────┤
│4│21,393│同上│2.925│同上│
├────┼───────┼───────┼────┼───────┤
│5│21,393│同上│3.000│同上│
├────┼───────┼───────┼────┼───────┤
│6│23,255│同上│3.065│同上│
├────┼───────┼───────┼────┼───────┤
│合計│123,302││││
├────┴───────┴───────┴────┴───────┤
│違約金之計算,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