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K他命貳顆(毛重約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貳顆(毛重約零點柒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被告甲○○所涉犯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七四號),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K他命貳顆(毛重約零點柒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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