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186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炭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奕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559元(計算式:請求金額341,625元+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934元=342,5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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