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42號

原告 麥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愛珍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最新之戶籍謄本,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狀上僅將愛珍列為被告,惟未記載正確之姓名、住居所,是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明補正其姓名、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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