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99號
原告 洪卉芝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等83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6,888元【即應以原告所主張土地分割後可得之價額(應有部分土地範圍面積與土地公告現值之乘積)為據,計算式:公告現值29,500元×面積544.88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81=396,8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