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02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徐翔裕
被 告 李成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仕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02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徐翔裕
被 告 李成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