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如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如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如宏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231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於99年11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7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吳炳桂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