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再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再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20號再審原告 彭學光
鍾玉英彭學懿 之承受訴訟人) 彭湶進 彭紹進 彭學邦 彭學恭 彭學樓 彭學俊 彭學柱 兼上九人訴訟代理人 彭學堯 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瑞鳳 律師再審被告祭祀公業隆本嘗法定代理人 彭桂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再審之訴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最高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事項;當事人對最高法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並對原第一審及第二審確定判決,合併提起再審之訴者,就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9條第1項規定,專屬最高法院管轄(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561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對同一事件之第一、二審確定判決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7號確定判決、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17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就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部分,依首揭說明,應專屬最高法院管轄。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賴惠慈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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