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國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國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國抗字第10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1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44條、第49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1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誤為異議,視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03年6月1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6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5頁),抗告人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按(本院卷第16頁),其抗告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滕允潔
法官陶亞琴法官黃國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彭威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