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160號
原 告 林明章
被 告 東億國際產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福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億國際產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24,8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
參原告提出之民國107年度房屋稅繳款書之課稅現值306,800元《
營業238,400元+非自住68,400元=306,800元》,併計聲明第二
項另請求給付之18,000元;至聲明第三項另請求被告自107年10
月1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6,000元部分為
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