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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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498號
原 告 劉秀蘭
被 告 王國政 即文心當鋪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國政即文心當鋪間請求返還典當品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扣除原告起訴
時已繳之2,100元,本件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12,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