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6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雅君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雅卿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雅卿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803,2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07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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