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31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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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319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劉益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捌仟貳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用)由被告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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