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26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6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振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上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簡青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簡青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2,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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