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133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王競慧
被   告  徐承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年12月6日下
午2時29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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