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133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王競慧
被 告 徐承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年12月6日下
午2時29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