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45號原告 許雪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景隆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併補正下述資料:
1.被告所簽發之本票影本。
2.提出原告為被告所興建鐵屋之照片、暨陳報該鐵屋有無門牌號碼?
3.提出原告為被告興建鐵屋之證據。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