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42號原告 陳台安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
陳彥彰 律師 陳夢麟 律師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9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