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39號原告 王文復 被告 顏琨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之具體內容,如請求被告為金錢給付,應具體敘明請求之金額若干。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如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之新臺幣(下同)52萬5,000元,則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限期命原告補繳之。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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