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7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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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7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73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奇毅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90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奇毅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內衣壹件、內褲貳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奇毅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即竊取被
害人所有之內衣褲,實有未當,惟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所竊得之物價值不高,其與被害人已於警詢時達成和解,被害人於警詢表示不願意提出告訴(見偵卷第12、29頁),兼衡被告高職畢業,家境小康,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前科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所竊得之女用內衣1件、內褲2件,均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被害人,予以沒收或追徵尚無過苛之虞,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許原嘉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9044號被告林奇毅男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號8
樓居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弄0
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奇毅於民國109年5月4日晚間7時20分許,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再徒步前往彰化縣○○鎮○○巷00號民宅後方之巷道欲尋找地方排尿時,見該民宅後方巷道之曬衣架上晾掛有女用內衣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隨即以徒手方式,竊取 施喻媗 晾掛在該處之內衣1件及內褲2件等物(總價值約新臺幣4、500元,其中1件內褲於稍後逃離現場時,掉落在不詳地點)。
得手後,適為經過該處之施喻媗發現,乃匆忙逃離現場後,再將所竊得之物丟棄在洋仔厝溝大排中。嗣經警得知施喻媗遭竊訊息,遂循線追查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林奇毅於警詢供述及│全部之犯罪事實。│││偵查中之自白││├──┼───────────┼─────────────┤│2│被害人施喻媗於警詢之指│全部之犯罪事實。│││述││├──┼───────────┼─────────────┤│3│證人 施丁山 於警詢之證述│佐證上開之犯罪事實。│├──┼───────────┼─────────────┤│4│被告與被害人簽立之和解│佐證上開之犯罪事實。│││書影本1紙││├──┼───────────┼─────────────┤│5│路口監視錄影器擷取照片│佐證上開之犯罪事實。│││及現場照片7張││├──┼───────────┼─────────────┤│6│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佐證上開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檢察官王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