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4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賴育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柒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育光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10月23日起至民國110年10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1月04日止累計166,793元正未給付,其中157,905元為本金;7,604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74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育光│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06%│││157905││1月05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