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2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24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沛涵
陳玟君陳黃豊瑞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調偵字第760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沛涵、陳黃豊瑞經公訴人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被告陳玟君經公訴人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及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及第357條規定,均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即被告王沛涵、陳玟君、陳黃豊瑞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99年11月18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傷害及毀棄損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