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19號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義傑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義傑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就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黃義傑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
二、附表編號1所示有期徒刑6月、附表編號2所示有期徒刑5月,業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1224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3所示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4所示有期徒刑1年,業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54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因此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
三、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輝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附表:受刑人黃義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同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9年3月26日│98年11月25日│99年3月22日│├──────┼────────┼────────┼────────┤│偵查機關年度│彰化地檢99年度毒│雲林地檢99年度毒│雲林地檢99年度偵││案號│偵字第609號、雲│偵字第753號│字第1537號│││林地檢99毒偵字第│││││577號│││├─┬────┼────────┼────────┼────────┤│最│法院│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930│99年度虎簡字第│99年度易字第549││實││號│213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6月23日│99年9月8日│100年5月31日│├─┼────┼────────┼────────┼────────┤│確│法院│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簡字第930│99年度虎簡字第21│99年度易字第549││││號│3號│號││├────┼────────┼────────┼────────┤││判決確定│99年7月13日│99年9月27日│100年6月2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99年執助│雲林地檢99年執字│雲林地檢100年執│││字第827號(編號│第2007號(同左)│字第1477號(編號│││⒈⒉已定刑為有期││⒊⒋已定刑為有期│││徒刑10月)││徒刑1年10月)│└──────┴────────┴────────┴────────┘┌──────┬────────┬────────┬────────┐│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共同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9年3月26日│││├──────┼────────┼────────┼────────┤│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9年度偵││││案號│字第1537號││││││││├─┬────┼────────┼────────┼────────┤│最│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549││││實││號││││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31日│││├─┼────┼────────┼────────┼────────┤│確│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549││││決││號││││├────┼────────┼────────┼────────┤││判決確定│100年6月2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0年執│││││字第1477號(編號│││││⒊⒋已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