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554號
原   告  陳祖賜
被   告  賴正義
訴訟代理人  賴正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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