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213號
原 告 賴冠廷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彭翊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五日上午九
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鄭國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213號
原 告 賴冠廷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彭翊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五日上午九
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