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調字第93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吳睿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禾康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訂金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二、三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禾康開發有限公司之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陳報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與住所,並提出記載正確被告法
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之更正後起訴狀正本與繕本到院。
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