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207號
原   告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奧田實
原   告 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奧田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孟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悅桂冠社區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台北悅桂冠社區管
理委員會之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委當選證明及其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
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
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悅桂冠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雖以「台北悅桂冠社區管理委員會」為被告,
惟未提出「台北悅桂冠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備查資料、組織
報備證明、最新主委當選證明及其戶籍謄本,核與前開應備
程式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
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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