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45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明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潮簡字第45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