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國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國小字第1號
原 告  黃識全   指定送達址:新北市龍安郵局第77號信箱
上列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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