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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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885號
上 訴 人  包同鄉
上列上訴人與 李佳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8年9月9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7萬4,6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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