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秩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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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46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李哲瑋
林信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8年10月2日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87028198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哲瑋、林信憲加暴行於他人,李哲瑋處拘留叁日,林信憲處罰
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壹、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李哲瑋、林信憲於民國108年9月
11日2時9分許,在臺北市○○區市○○道○段○○號(大道
18熱炒店),被移送人林信憲與 林政華 在該店一同飲酒,席
間因口角衝突,被移送人林信憲遂以腳踹攻擊林政華,該店
店長 陳亞勤 前來勸架,然陳亞勤友人即被移送人李哲瑋見狀
前來助勢,拿起椅子砸向被移送人林信憲,造成其頭部輕傷
,自行至臺安醫院就醫,認被移送人李哲瑋、林信憲涉有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之加暴行於他人之行為等語
。
貳、裁罰部分:
一、被移送人李哲瑋、林信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㈠時間:108年9月11日2時9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市○○道○段○○號(大道18熱炒店)。
㈢行為:加暴行於他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李哲瑋、林信憲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關係人林政華、陳亞勤、 王宥崴 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蒐證照片10紙。
㈣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
三、按加暴行於人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
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定有明文。毆打他人之傷
害行為,亦屬加暴行於人之態樣之一(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
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參照)。是
被移送人李哲瑋、林信憲所為,均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條第1款規定,爰審酌其等違犯情節、態度及年齡、智識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
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