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簡字第8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楊基隆
韋賜餘 被告 陳婉雅
陳金進 張素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叁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婉雅前就讀於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時,邀同被告陳金進、張素霞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分別於民國94年12月15日、95年4月19日、95年12月26日、96年5月22日、96年11月27日、97年5月13日貸放撥款,總計本金為新臺幣(下同)168,303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108期平均攤還本息,本案之還款基準日為99年3月16日,應還款日為100年4月16日。利息依借據約定按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1.75%計算,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其利息自轉列催收款項目起按本行就學貸款利率1.83%加1%計算,如不依期償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除依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而被告陳婉雅於100年4月1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被告陳金進、張素霞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亦均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就學貸款專用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及催收
/呆帳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1,97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一農┌───────────────────────────────────┐│附表(101年度基簡字第8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起迄日│年利率│計算之期間及利率│├──┼─────┼────────┼────┼────────────┤│1│28,035元│自100年3月16日起│1.75%│自100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至100年8月1日止││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部分│││├────────┼────┤,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00年8月2日起│2.83%│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之20%計算。│├──┼─────┼────────┴────┼────────────┤│2│28,035元│同編號1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利│同上││││率││├──┼─────┼─────────────┼────────────┤│3│28,060元│同編號1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利│同上││││率││├──┼─────┼─────────────┼────────────┤│4│28,060元│同編號1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利│同上││││率││├──┼─────┼─────────────┼────────────┤│5│28,060元│同編號1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利│同上││││率││├──┼─────┼─────────────┼────────────┤│6│28,053元│同編號1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利│同上││││率││├──┼─────┼─────────────┴────────────┤│合計│168,3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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