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再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再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三五О號
再審聲請人甲○○受判決人乙○○右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乙○○竊佔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九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繕本,亦未提出任何證據,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黃鴻昌法官蔡彩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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