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15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五О五號
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選任辯護人袁健峰
陽文瑜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八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諭知無罪,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理由及證據。
二、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採證不當,然原判決已就公訴人所指被告等涉犯詐欺罪嫌各點詳審調查,仍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二人蓄意詐欺,並於判決理由欄內詳細說明。本件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薰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楊炳禎法官沈宜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翠明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