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1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1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槍砲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載,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玖年捌月。
理由甲○○因煙毒等罪,經本院及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除聲請書附表第一項罪名槍砲之宣告刑「十月刑後三年新台幣十五萬元」應更正為「有期徒刑六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十五萬元」外,其聲請尚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黃鴻昌法官蔡彩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