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1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1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三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培豪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王炳梁法官李世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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