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附民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五七三號
原告申○○
未○○○丑○○己○○被告寅○○
巳○○壬○○丁○○庚○○辰○○癸○○甲○○午○○丙○○卯○○辛○○子○○乙○○戊○○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五00四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峰
法官許宗和法官林陳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鎖瑞嶺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