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陳冠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宗元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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