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重訴字第52號
反訴原告即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隆盛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 律師
林柏睿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建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5,1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