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號
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甲○○律師被告戊○○選任辯護人乙○○律師被告己○○
丙○○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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