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3年上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93年度上訴字第10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五巷選任辯護人 曾清山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3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91年度訴字第36號,起訴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410、431、4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甲○○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
一、甲○○明知附表三編號1至54所示之DVD影音光碟片均係未經附表一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竟與 洪啟華 及綽號「菜董」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大陸人士,基於共同犯罪意思之聯絡,由甲○○委請綽號「菜董」之大陸人士,於九十年九月十六日駕船從大陸淪陷地區私運已逾公告數額之管制物品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DVD影音光碟片三千五百二十七片及乾干貝四十三公斤、乾蝦米二十三公斤、乾海參二十五公斤等農產品,自金門縣烈嶼鄉雙口村及湖井頭海灘上岸後輸入進口,侵害附表一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視聽著作財產權。再由洪啟華於上開海灘接運,運往其金門縣烈嶼鄉上岐村楊厝五號住處藏匿。迄九十年十月三日上午九時許,洪啟華委由不知情之胞姊 洪金彩 找託運行託運到台灣省新竹市○○路○段○○○巷○○○弄○○號甲○○住處,洪金彩於是委託經營「 陳維忠 自營小貨車行」不知情之 陳維新 於同日十時前來金門縣水頭碼頭載運附表編號二、三之管制物品,陳維新領取附表編號二、三之管制物品後暫置於金門縣金沙鎮新前墩二十四號貨運行內,俟機寄往上開甲○○住處。檢察官接獲線報,遂指揮海岸巡防署金門機動查緝隊人員於九十年十月八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許,前往陳維新上開貨運行內搜索,並扣得完稅價格合計新台幣(以下同)三十九萬二千九百七十八元之上揭盜版DVD光碟共三千五百二十七片及農產品乾干貝四十三公斤、乾蝦米二十三公斤、乾海參二十五公斤(分項完稅價格詳附表二)。
二、案經海岸巡防署金門機動查緝隊移送暨如附表一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委任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告訴(如附表三編號1至54部分),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承認曾於九十年十月五日下午六時二十一分許,有撥打電話給洪啟華,惟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九十年九月底某日有大陸男子 王建明 要寄一些DVD影音光碟片與海產品給在台灣的朋友,想寄到伊在台灣住所即新竹市○○路○段○○○巷○○○弄○○號,再由王建明朋友到伊住所取回,伊因在大陸福州市從事鞋類買賣及仲介生意,受該王建明照顧很多,不疑有他即答應,惟伊祗把住址告訴王建明,至嗣後王建明寄多少DVD光碟影片與海產品,伊並不知情,又王建明係與金門何人聯繫運送上開物品事宜,以及如何運送、何時運送,伊亦未參與,係因王建明見上開物品運送至金門已有十日左右均無消息,心裡掛念,且因伊與洪啟華均係閩南人,比較容易溝通,乃請伊打電話問一下洪啟華,並告知洪啟華之電話號碼,伊才會打該通電話給洪啟華云云。經查:
㈠、證人洪啟華於警訊證稱:「大陸人民『菜董』告訴我該批走私大陸製仿冒盜版DVD光碟片...要我幫他寄往臺灣,叫甲○○此人,地點為新竹市○○路○段○○○巷○○○弄○○號,電話為0三─0000000、0000000」;於偵查中證稱:「是我在小金門雙口海邊碰到 蔡董 ,因我經常跟他買菜認識,他要把這些貨寄到台灣給甲○○。」(偵四一0號卷第一0、八五頁)。於原審證稱:「這些東西是我跟蔡董拿的,因為我去大陸有受到蔡董的協助,所以我才幫他將東西郵寄,我的東西是託金門快遞公司陳維新的公司託運,我是要郵寄給新竹的甲○○。」(原審卷第二二頁)。於本院亦證稱:「(問:被查獲的DVD、乾貨,是蔡董叫你寄到新竹市給一個叫甲○○的人?)答:是的。」(本院卷第一五九頁)。核與證人陳維新於警詢中亦供稱:「洪金彩要我將該批貨物寄往新竹市○○路○段○○○巷○○○弄○○號,收件人甲○○,電話:0三─0000000、0000000。」(偵四一0號卷第六頁)相符。而被告亦坦承上開附表二、三所示之DVD及乾貨確係大陸人士王建明從大陸地區要寄送至被告新竹市○○路○段○○○巷○○○弄○○號住處。足認證人洪啟華及陳維新上開證詞,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被告甲○○坦承曾於九十年十月五日下午六時二十一分許,撥打證人洪啟華住處電話:0八二─三六二四五一號,與洪啟華聯絡,該通電話之通訊內容為:「甲○○問:我那個『海新』(海參)跟CD片...」、「洪啟華答:我現在交給別人處理,目前貨在大金門,但是現在沒法這麼快載過去,因為現在大陸東西很難寄。」、「甲○○問:還在大金門喔?」、「洪啟華答:不要說CD片,我現在要寄茶葉去臺灣都很難了。」、「甲○○問:這樣事情怎麼辦?」、「洪啟華答:大陸那邊過來的喔,我們現在很少做了,這種很難過,現在大都做臺灣送過去的,現在情形就是這樣,不是不能做,是很難做,要花很久時間。不過還有管道要試試看,我有跟大陸那邊講,這個不能趕,越趕越不容易過。」、「甲○○問:你現在是給金門快遞處理嗎?」、「洪啟華答:是,我跟他說我也不清楚是啥東西,叫他自己看,看他自己怎麼包裝掩飾處理」等語。上開對話內容,經原審勘驗監聽錄音帶結果,與譯文相符,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原審卷第一七五頁),而經本院囑託法務部調查局比較被告聲紋與該監聽錄音帶聲紋結果,該通電話彭先生聲音與甲○○本人聲音音質相同,亦有該局93年9月27日調科參字第09300385
720號鑑定通知書及聲紋鑑定過程資料影本各一份在卷足憑並有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金檢永聲字第一二一九號、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金檢朝聲字第一三八八號、九十年五月一日金檢朝聲字第一六0七號、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金檢朝聲字第二二六八號、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金檢朝聲字第0一七五號、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金檢朝字第0四八二號、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金檢朝聲監字第0一四號、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金檢朝聲監字第0五一號通訊監察書影本各一份、監聽譯文一份、錄音帶一捲附卷可憑。依上開監聽之通話內容,被告甲○○積極詢問洪啟華上開查獲管制物品盜版DVD光碟及農產品處理情形,顯非單純提供地址供大陸人士王建明寄送,其參與走私附表二、三所示之上開管制物品之情,甚為灼然。被告辯稱非伊所走私進口云云,顯均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㈢、附表三編號1至54所示名稱之影片,為附表一所載之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有各該影片之著作權證明文件、授權合約書影本在卷足佐。依八十二年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所簽定之著作權保護協定及著作權法第四條之規定,上開視聽著作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並不得輸入未經授權之重製物。被告甲○○共同參與輸入如附表三編號1至54所示之盜版DVD光碟,均係未經授權重製之重製物等情,亦據附表一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委任之告訴代理人即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具狀陳明在卷可按,並有如編號1至54所示之盜版DVD光碟片扣案可稽。被告甲○○侵害附表一所載之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至為明確。
㈣、附表二、三所示之盜版DVD光碟及農產品,均係自大陸地區即淪陷區私運進口,亦據被告甲○○及證人洪啟華證述在卷可按。該盜版DVD光碟及農產品於緝獲時之完稅價格共計三十九萬二千九百七十八元等情,亦有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九十一年七月五日關緝字第九一0六0六三九號函及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關緝字第0九二00六00六九號函各一份在卷可稽(偵四一0號卷第九九頁、原審卷第七一頁)。上開物品既係自淪陷區私運進入本國自由地區,緝獲時之完稅價格,復超過十萬元,自屬行政院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公告修正前「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丁項之管制進口物品。
㈤、綜上所述,被告甲○○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至於被告雖聲請傳喚證人洪金彩、陳維新,惟該二位證人係受證人洪啟華託付及轉託付之不知情第三人,如事實欄所述,而證人洪啟華已於本院到庭陳述明確,自無傳喚證人洪金彩、陳維新之必要。
二、按懲治走私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台灣地區,或自台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定處斷。」係將原規範國境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之行為,擴及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之私運行為,而擬制為走私罪,故稱準走私罪(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五號、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三號判決參照)。查被告行為後,懲治走私條例已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公佈,並自同年月二十八日生效。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法定刑已由「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以下罰金」修正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另著作權法亦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佈,並自同年月十一日生效。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之法定刑已由「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上述兩罪之法定刑,修正後均較修正前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舊法有利於被告,均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處斷。又被告行為後,行政院公告之管制物品項目及數額雖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台九十財字第0六六五八九號函公告刪除管制物品丁項「自淪陷區私運物品進入本國自由地區或自本國自由地區私運物品前往淪陷區,其所私運之物品,以管制物品論,除屬於甲項及乙項之物品不限數額外,其餘以私運一項或數項,其總額由海關比照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新台幣拾萬元或重量達一千公斤者,以管制進出口物品論」規定。惟此乃行政上適應當時情形所為之事實變更,無論公告內容如何變更,其效力皆僅及於以後之行為,殊無溯及既往而使公告以前之走私行為受何影響之理,即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0九三號判例參照),併予敘明。核被告甲○○自大陸地區私運管制物品進口,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所為係犯修正前懲治走私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條第一項之準走私罪及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罪。其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輸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與洪啟華及綽號「蔡董」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大陸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較重論以修正前懲治走私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條第一項準走私罪處斷。
三、原審適用修正前懲治走私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條,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之規定,並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走私進口之盜版DVD影音光碟數量龐大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二八頁),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本院認其經此次科刑教訓後,當益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又被告自大陸地區進口未經授權之著作,智慧財產權觀念不足,爰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以期經由觀護人灌輸被告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正確觀念,以勵來茲,而啟自新。
五、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及乾干貝、乾蝦米、乾海參等農產品,業經高雄關稅局處分沒入,有該局九0年移字第一六0四號處分書影本一份在卷可稽(附於原審卷第四八頁),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為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趙中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春昌
法官李炫德法官紀文勝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書記官李麗鳳附表一:
┌──┬────────────────────────┐│編號│著作財產權人│├──┼────────────────────────┤│一│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得利公司)│├──┼────────────────────────┤│二│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迪士尼公司)│├──┼────────────────────────┤│三│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派拉蒙公司)│├──┼────────────────────────┤│四│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簡稱華納公司)│├──┼────────────────────────┤│五│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福斯公司)│├──┼────────────────────────┤│六│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哥倫比亞公司)│├──┼────────────────────────┤│七│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線公司)│├──┼────────────────────────┤│八│美商聯美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聯美公司)│├──┼────────────────────────┤│九│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環球公司)│└──┴────────────────────────┘附表二:
┌──┬────────┬────────┬───────────┐│編號│項目│數量│完稅價格(新台幣)│├──┼────────┼────────┼───────────┤│一│盜版DVD光碟片│三千五百二十七片│三十八萬七千九百七十元│├──┼────────┼────────┼───────────┤│二│乾干貝│四十三公斤│二千八百三十八元│├──┼────────┼────────┼───────────┤│三│乾蝦米│二十三公斤│九百二十元│├──┼────────┼────────┼───────────┤│四│乾海參│二十五公斤│一千二百五十元│└──┴────────┴────────┴───────────┘附表三:
┌──┬───────┬───────┬──┬───────┬───┐│編號│正版片名│盜版片名│數量│權利人│備註│├──┼───────┼───────┼──┼───────┼───┤│1│搶救雷恩大兵│雷霆救兵│54│派拉蒙公司│告訴│├──┼───────┼───────┼──┼───────┼───┤│2│斷頭谷│斷頭谷│30│派拉蒙公司│告訴│├──┼───────┼───────┼──┼───────┼───┤│3│不可能的任務Ⅰ│職業特工隊Ⅰ│20│派拉蒙公司│告訴│├──┼───────┼───────┼──┼───────┼───┤│4│不可能的任務Ⅱ│碟中碟2│70│派拉蒙公司│告訴│├──┼───────┼───────┼──┼───────┼───┤│5│大敵當前│兵臨城下│30│派拉蒙公司│告訴│├──┼───────┼───────┼──┼───────┼───┤│6│迫切的危機│燃眉追擊│20│派拉蒙公司│告訴│├──┼───────┼───────┼──┼───────┼───┤│7│內神外鬼│幸運數字│20│派拉蒙公司│告訴│├──┼───────┼───────┼──┼───────┼───┤│8│男人百分百│偷聽女人心│20│派拉蒙公司│告訴│├──┼───────┼───────┼──┼───────┼───┤│9│留住最後一支舞│舞動激情│100│派拉蒙公司│告訴│├──┼───────┼───────┼──┼───────┼───┤││變臉│FACE/OFF│20│派拉蒙公司│告訴││││││迪士尼公司││├──┼───────┼───────┼──┼───────┼───┤││阿波羅十三號│太陽神十三號│20│環球公司│告訴│├──┼───────┼───────┼──┼───────┼───┤││人骨拼圖│人骨拼圖│40│環球公司│告訴│├──┼───────┼───────┼──┼───────┼───┤││獵殺U-571│U-571│30│環球公司│告訴│├──┼───────┼───────┼──┼───────┼───┤││神鬼戰士│帝國驕雄│30│環球公司│告訴│├──┼───────┼───────┼──┼───────┼───┤││危險情人│墨西哥人│30│環球公司│告訴│├──┼───────┼───────┼──┼───────┼───┤││大白鯊2│大白鯊2│10│環球公司│告訴│├──┼───────┼───────┼──┼───────┼───┤││永不妥協│永不妥協│20│環球公司│告訴│├──┼───────┼───────┼──┼───────┼───┤││浩劫重生│荒島餘生│15│環球公司│告訴││││││福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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貞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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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修正前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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