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О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執聲沒字第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於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四一五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該署送達證書影本二件、拘票暨拘提報告影本一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二月七日通知書影本一件、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一份、保證金收據影本一件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份附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翠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成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