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142號上訴人 賴卉蓁 (原名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142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肆拾壹萬貳仟伍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貳仟貳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勞工法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