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23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裕凱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㈠請提出相對人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正本。
㈡請提出相對人裕凱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正本各乙份。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婷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