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95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新寶油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依原告於98年7月22日陳報狀所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85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00元,尚欠新台幣12,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